假设某公司2006年度因税务检查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0元,同时并处罚款5000元,支付滞纳金1000元。请问:如何进行会计处理。
答: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上年度税款。
《财政部关于执行〈企业会计制度〉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(二)》(财会[2003]10号)第十五条规定: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,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,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。
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4年的税款,而2004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,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。因此,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,而主要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知贵公司是因何种原因补缴的所得税,下面分情况说明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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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上年度税款。
《财政部关于执行〈企业会计制度〉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(二)》(财会[2003]10号)第十五条规定: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,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,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。
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4年的税款,而2004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,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。因此,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,而主要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知贵公司是因何种原因补缴的所得税,下面分情况说明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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